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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关于2018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9-08-23 10:52:16    来源:上海专升本    点击: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8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8】9号)有关精神,结合区域实际,特制定2018年静安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切实维护中小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根据本区“十三五”期间教育发展规划和常住人口的变化,充分运用本区上海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整体规划教育事业发展,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合理设点布局,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在做好辖区内生源摸底预测工作的基础上,确保符合条件的本区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三)强化服务意识,做好招生信息登记、报名验证等环节的宣传、培训与指导。根据市教委有关要求,继续运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 (www.shrxbm.cn),开展小学一年级、初中六年级新生入学信息登记、公民办小学和民办初中网上报名等工作,严禁各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严禁擅自跨区域招生。

      (四)本区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招生政策,规范招生流程。严禁学校举办各类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严禁将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证书作为录取的依据或参考。

      (五)本区各学校执行班级学额控制在40人以内的规定,有条件的学校,班额可以安排30人左右。个别地块因资源紧缺、接纳来沪人员随迁子女等原因需突破40人班额的,须报区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实行。

      (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提高社会知晓率。区教育局和学校通过网站公告、“校园开放日”、在社区张贴《招生通告》等形式,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招生工作政策、入学信息登记时间、地点,以及入学验证时间、地点及携带所需审核的各种证件。按时向幼儿园升入小学的适龄儿童发放入学信息登记表,向小学升入初中的学生发放入学通知,作为入学的凭证。

      二、小学阶段招生

      (一)入学信息登记。一年级新生通过“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进行网上入学信息登记。

      2018年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2011年9月1日-2012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当年度入学的,可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履行备案手续后可推迟一年入学。上年度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未入学的,可向区教育局提出入学申请。

      4月8日-4月23日,本区各级各类幼儿园在园适龄儿童家长可在就读幼儿园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未入园适龄儿童家长可在居住地就近的区指定信息登记点(见表1)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4月23日为本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截止日,之后不得更改入学信息。家长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后,必须于4月23日前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的“学生照片上传”栏目中按规定要求上传学生本人近期照片,作为入学报名、公办小学验证或民办小学面谈活动的重要依据。

      (二)公民办小学入学报名。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家长,必须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进行入学报名,明确选择“公办小学报名”或“民办小学报名”。其中,公办小学网上报名时间为4月26日-5月3日,民办小学网上报名时间为4月26日-4月28日。

      选择“公办小学报名”的适龄儿童参加5月19日-5月20日公办小学第一批验证;选择“民办小学报名”但未被民办小学录取的适龄儿童须于6月2日-6月3日参加公办小学第二批验证。

      (三)户籍地入学。区教育局根据区域内学校资源配置及生源分布情况,采取地块(居委)划片对口的方法,确定公办小学的对口入学范围。

      根据对口入学人数与招生计划数的实际情况,部分公办小学的对口入学条件继续执行:适龄儿童及父母的户籍须在对口地块满1年或2年以上(2021年起,部分公办小学适龄儿童及父母的户籍须在对口地块满3年以上)、房屋户主及产权人或承租人为儿童父或母。该类学校,每户地址5年内只享有一次同校对口入学机会。具体情况详见各学校《招生通告》。

      2018年5月19日,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到户籍所属地块公办小学参加第一批验证。各公办小学对已完成公办小学报名的本区户籍适龄儿童以及家长的证件进行现场核对。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全家户口簿、房屋产权证或租用公房凭证、《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等材料进行验证。5月21日起,对已验证通过的适龄儿童,陆续发放公办小学入学告知信息。未被民办小学录取的,须于6月2日参加公办小学第二批验证。

      本区户籍听力障碍适龄儿童由家长陪同,持户口簿、《入学信息登记表》、听力测试证明、预防接种证及有关助听器的验配情况表,到上海市第一聋哑学校(景凤路300号)报名验证。

      本区户籍智力障碍适龄儿童由家长陪同,持户口簿、《入学信息登记表》、智商测试证明、预防接种证,到启慧学校(保德路1316弄109号)、南阳学校(长乐路672弄34号) 报名验证。

      公办小学不得拒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

      (四)统筹居住地入学。根据市教委有关规定,继续做好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凭居住地所属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截止日为2018年4月23日),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

      2018年5月19日,选择在居住地就读的适龄儿童,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全家户口簿、《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到就近的区指定报名验证点(见表2)报名验证。未被民办小学录取的,须于6月2日到就近的区指定地点参加第二批验证。

      区教育局结合本区实际,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具体情况详见《2018年静安区“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实施细则》。

      本区集体户籍适龄儿童参照居住地登记入学办法就读。本区户籍居住廉租房的适龄儿童可凭户口簿及相关居住证明在廉租房所在地登记验证,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就近入学。

      (五)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以家长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为基本条件,实行“集中报名、相对就近、统筹安排”的入学办法。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2018年8月10日。

      2018年,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父母一方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签发或签注时间在2018年1月1日前)。

      2.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签发或签注时间在2018年1月1日后),且一年内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不含补缴)或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3.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且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2018年5月20日,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到就近的区指定报名验证点(见表3)报名验证,区教育局对已完成入学信息登记的适龄儿童以及家长的证件进行现场核对,符合入学条件的来沪人员随迁子女,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携带材料如下:

      1.全家户口簿;

      2.适龄儿童的《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

      3.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明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未被民办小学录取的,须于6月3日到就近的区指定报名验证点参加第二批验证。

      三、初中阶段招生

      (一)小学毕业信息核对。4月2日-4月13日,本区各小学组织本校五年级学生家长对“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中的学生户籍地址、居住地地址等入学关键信息进行核对,并填写监护人手机号码(作为接收初中入学信息的联系方式)。如发现有关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家长应及时凭有效证件到学生就读小学进行更正。4月13日为本市小学五年级学生初中入学关键信息核对、更正截止日。

      (二)公办初中学校招生采用相对就近小学对口或部分电脑派位的方法,小学毕业生免试入学。公办寄宿制学校(上海市回民中学除外)限在本区范围内招生。当报名的学生人数少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如数录取;报名的学生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可采用“电脑派位”等办法录取学生。

      (三)回户籍(“人户分离”居住)地就读。跨区就读的本市户籍小学五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毕业后可在学籍所在区就读初中,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回户籍(居住)地所在区就读初中。确需回户籍(居住)地入学的学生,应向就读小学提出申请,由学校告知审核证件、网上申请、统筹安排等事项,家长在网上填报《本市户籍学生回户籍(居住)地就读申请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户籍(居住)地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公办初中学校就读。

      办理申请回户籍(居住)地就读手续截止日期为4月13日。

      (四)进一步加强初中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根据市教委有关要求,静安区将根据本区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和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建设的相关规定和情况,制定本区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招生办法,建立健全特长生资格确认制度。

      静安区将通过“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公开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艺术教育特色学校招生计划。初中体育、艺术特长生招收数严格控制在本年级学生总数的5%以内。

      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的相关学校,将通过学校网站公布招生简章,明确招收项目、计划、招生办法等。拟录取的体育、艺术特长生名单须在就读小学张榜公示,同时报送区教育局审核。

      体育、艺术特长生测试时间为4月21日—4月22日,特长生招生工作于4月29日完成。具体情况可参见《2018年静安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实施细则》。

      (五)来沪就读六年级。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五年级的本市户籍、非本市户籍(含港澳台)学生,如需在本区就读六年级的,须携带相关证件到户籍(居住)所在地区教育局办理入学信息登记手续(截止日期为8月10日),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四、民办学校招生

      (一)公布招生简章。民办学校向区教育局申报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经核准后报市教委备案。学校应在核定的招生计划与范围内招生,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可跨区招生。民办学校严禁计划外招生,严禁擅自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

      民办学校依法自主招生的简章及公告,须向区教育局备案,相关信息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以及区教育网站、学校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程序、面谈范围、收费标准、“三个承诺”(不提前开展报名和面谈等工作、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任何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挂钩)等。民办学校不得提前组织面向幼儿园大班幼儿、小学毕业生的招生宣讲或变相遴选学生。

      (二)实施网上报名。民办学校实行网上报名和招生录取工作。4月26日-4月28日,报名就读民办小学的学生须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每个适龄儿童最多可填报2所民办小学。5月4日-5月6日,报名就读民办初中的学生(含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毕业生)须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每个学生最多可填报3所民办初中。报名民办初中成功后,家长必须于5月13日前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的“学生照片上传”栏目中按规定要求上传学生本人近期照片。未上传照片的学生将不能参加民办学校面谈。

      (三)规范面谈程序。5月18日前,民办学校要将面谈方案(包括面谈方式、面谈题目等)密封并加盖密封章封存后,报区教育局备查。民办学校仅组织一轮面谈,严禁组织两轮及以上的面谈。要规范面谈程序和方法,面谈应结合本校办学理念与办学特点,通过活动考察、面谈交流等方式,从行为习惯、学习习惯、团队合作、实践能力、身心素质、兴趣爱好、家庭教育等方面,选择符合条件的学生。民办学校应安排面谈全程录音录像,作为履行规范招生的证据。严禁学校利用面谈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或测试。严禁对报名民办学校的学生家长组织任何形式的测评、调研等活动。民办学校的面谈过程向市、区两级教育行政、督导、监察部门以及学校家委会代表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区民办小学面谈时间为5月19日,民办初中面谈时间为5月19日-5月20日。学生凭面谈通知,携带户口簿、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明、《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等证件参加民办学校面谈。参加初中面谈的学生还须携带《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

      (四)分批招生录取。根据市教委有关要求,民办学校招生实施按志愿分批次录取办法。5月21日-5月22日进行第一志愿录取,5月24日-5月25日进行第二志愿录取,5月27日进行第三志愿录取(限初中)。学生家长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短信或“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完成确认工作。5月28日民办学校完成招生工作,将录取名单上报区教育局。

      未被民办小学录取的适龄儿童,根据第一批公办小学验证和已分配入学的实际情况,以本市户籍人户一致优先、同类排序靠后(比如同属人户一致类,即排在此类靠后)为原则,由区教育局按照当年度招生政策和学校招生细则统筹安排入学。

      未被民办初中录取的本区学籍学生(申请回外区就读除外),由区教育局安排进入对口公办初中就读;申请回本区就读并已填报《本市户籍学生回户籍(居住)地就读申请表》的外区学籍学生,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初中就读。

      五、具体工作要求

      (一)公开招生信息。区教育局和学校应通过本单位网站和其他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并负责招生政策问答。

      小学招生工作咨询地址及电话:

      和田路195号 56630990-8217

      初中招生工作咨询地址及电话:

      和田路195号 56630990-8215

      招生工作监督地址及电话:

      和田路193号 56630990-1005

      (二)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3月10日-3月31日,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4月14日-4月22日,本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以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其余时间不得安排面向非本校学生及家长的校园开放活动。“校园开放日”向社区学生及家长展示学校办学理念、课程设置、师资水平、办学特色等,参与学区、集团建设的学校要展示共享共建的资源。但不得组织学生报名,不得组织测试或面谈,不得收取学生任何形式的简历(包括各类证书)等材料,也不得留下家长的联系方式。

      各学校“校园开放日”要提前通过学校网站、张贴通告等形式告知社区和家长,做好活动设计和运行方案,维护安全、有序的活动秩序。民办学校要将“三个承诺”放在“校园开放日”活动通告(通知)、招生简章的显著位置,“校园开放日”期间将“三个承诺”通过书面形式发到每一位参与的学生和家长手中。

      (三)发放入学通知。区教育局在完成区域内适龄儿童入学安排、招生录取等工作后,各学校于8月15日前完成新生入学通知书发放工作。

      (四)推进注册制度。2018学年,本市继续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年学籍注册制度。由区教育局和学校向学生家长发放学年注册告知书,明确注册对相关证件核对的要求。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及其家长要关注持有证件的有效期,及时到相关部门续签或补证。对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暂不予以学籍注册。学校应向家长告知不能注册学籍所产生的后果。家长须向学校承诺及时前往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确保所持证件的有效性。

      (五)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市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各项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区教育局联合区相关部门,积极做好辖区内“校园开放日”活动和民办学校面谈期间的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工作,加强校园周边治安、交通环境、文化环境治理,防止在校园及周边散发社会教育培训广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六)开展教育督导。充分发挥责任督学对学校经常性督导的优势,对区域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义务教育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范招生等方面进行过程性监控,适时开展巡查。区教育局监督并指导学校履行依法规范办学的责任,逐步形成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工作的常态化监控机制。

      (七)完善监察机制。进一步完善招生监察工作机制,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制定民办学校招生“三个承诺”监管方案,做好民办学校招生监管工作。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协助解决本区中小学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八)落实问责制度。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举办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报名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或参考的,或拒绝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区教育局将责令限期改正,经查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校长和其他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探索建立校长和教师信誉等级制度,招生违规情况记入信誉档案,与职称职级评定、评先评优相挂钩。

      (九)实施“双减”措施。严肃监督查处民办学校招生违规情况,民办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未兑现“三个承诺”的,或以考试(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的,或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或参考的,或招收无学籍材料学生,或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或组织对报名的学生家长进行测评、调研活动的,或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等违规招生行为的,区教育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并核减该校3年的招生计划数,取消3年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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